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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网购热水器获赔36000元——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邬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4-18 11:44:5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全省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获一等奖;


《邬斌诉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真意保留的法律适用规则》


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邬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13民终2202

发布日期 2019-11-01  浏览次数 466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3民终2202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案情简介:

邬斌在阿里巴巴4次花20元买了聚阳公司20台热水器价值429,18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61日,邬斌在1688.com网络交易平台下单,购买聚阳公司出售的“5P帝康循环空气能热水器商用美容美发热水器批发代理OEM”,数量为4台,单价为1元,订单号953820070254052。邬斌向聚阳公司支付货款4元,聚阳公司在该网络交易平台上登记该商品于201576日发货。

2015年718日,....,数量4台,单价1元,订单号1108063732774052。邬斌按约定向聚阳公司支付货款4元,聚阳公司在该网络交易平台上登记该商品于2015720日发货。

2015年719日,......数量4台,单价1元,订单号1109357177674052。邬斌向聚阳公司支付货款4元和运费1元,聚阳公司在该网络交易平台上登记该商品于2015720日发货。

2015年723日,......,数量为8台,单价为1元,订单号1172639688284052。邬斌向聚阳公司支付货款8元,聚阳公司在该网络交易平台上登记该商品于2015723日发货。

聚阳公司未向邬斌交付上述商品201588日,聚阳公司以产品已经停产为由,向邬斌的支付宝账户退回货款20元和运费1元。

聚阳公司辩称其工作人员因失误标错价格,导致其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案涉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邬斌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

一方面,聚阳公司在1688.com网络交易平台上将商品标价为1元并对外出售,邬斌四次点击购买,时间跨越五十余天,聚阳公司将四次订单均标记为发货状态,并登记了货运单号等信息,其应当知道其在1688.com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价格是1元,而非因工作人员失误而标错价格。......

邬斌于2017127日主张因聚阳公司拒绝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当庭通知了聚阳公司,邬斌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应当予以确认。故案涉买卖合同于201712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邬斌有权要求聚阳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合同如果能够得到履行,邬斌可以依约定取得相应商品,聚阳公司应当能够预见到其违约会导致邬斌无法取得商品,故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应为邬斌的可得利益。现因聚阳公司违约,邬斌无法取得相应商品,邬斌现主张按商品市场价格计算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邬斌损失的具体数额,因邬斌和聚阳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价值,根据一审法院调查的市场价格,酌情按每台9000元的标准计算规格5p涉案商品的价值,按每台12500元的标准计算10P规格涉案商品的价值。据此,邬斌损失数额应为222000元,扣除聚阳公司已退还邬斌的货款和运费21元,聚阳公司还应赔偿邬斌221979元。

判决:

一、聚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邬斌损失221979元;


本院二审查明:

2015421日至926日期间,聚阳公司在1688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的共计454笔同类商品交易中,以1/台价格交易的有19笔(其中交易成功9笔,交易未成功10笔),以50/台价格交易的有239笔,以99/台价格交易的有160笔,此外还有以40/台、80/台价格发生的交易和数千元的大额交易。聚阳公司对上述交易记录解释为:上述1元单价的交易是聚阳公司的网络客服人员为提高商品销量排名,自行寻找客户下单的刷单行为,案涉邬斌购买的交易记录也被客服人员误以为是刷单行为。另外,以单价40元、50元、80元和99元进行的交易也是刷单行为。

本院认为,聚阳公司在1688.com网络交易平台上将价值约万元的空气能热水器价格设置为1元销售,且销量巨大,如这些交易均为真实则聚阳公司将承受巨额亏损,欠缺行为上的合理性。聚阳公司称真实情况是此前网页上显示的1元交易均系客服人员为提高销量排名伙同他人从事刷单行为订立的虚假订单,该解释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聚阳公司单方从事刷单行为的背景下,需要分析双方是否真正形成了以一元单价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该问题主要争议在于聚阳公司以一元价格销售空气能热水器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应如何解释其意思表示。

聚阳公司为提高销量排名安排“一元交易”刷单,尽管在行为上作出了以一元价格在1688.com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空气能热水器的表示,但其主观上的真实意思并非以1元对价对外出售价值万元的案涉商品,而是以“一元交易”自导自演进行刷单。聚阳公司作为表意人,其作出“一元交易”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真意保留。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是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相对人不知悉或不应当知悉表意人真意的,应当按照表示主义解释意思表示,以此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维护交易安全

简言之,真意保留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则如下:

一是相对人不知悉或不应当知悉表意人内心保留的,应当以表示意思解释表意人的意思表示;

二是相对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表示人内心保留的,应当按照表意人真意解释其意思表示。

具体在本案中,邬斌分四次先后向聚阳公司购买了共计20台空气能热水器,分别为4台、4台、4台和8台。对于邬斌是否知悉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售价标为1元系虚伪表示、存在真意保留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邬斌作为网络交易的购买方,在其首次购买4台空气能热水器时,不宜认定其主观上非善意,即明知聚阳公司的标价系虚伪意思表示。理由为:

第一,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其具有迅捷、非面对面、针对不特定群体、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维护交易安全应为其首选价值取向,购买方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行为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第二,聚阳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更加审慎、诚信的原则,应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其自导自演刷单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现无证据证明邬斌此前存在利用网络商户虚假标注或因疏忽错标商品价格而进行相关交易,借此向对方索赔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虽然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为一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斌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聚阳公司的1元标价系虚伪表示。在双方首次交易中,邬斌对于聚阳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应以聚阳公司的意思表示为准,认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此处理也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绕过聚阳公司在线客服人员,通过直接在线生成订单的方式购买16台空气能热水器,其明知和利用对方存在虚伪表示“捡漏”的心理较为明显。据此能够认定,邬斌在后三笔交易中,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聚阳公司以一元销售空气能热水器的意思表示并非该公司真实意愿,即聚阳公司保留了真意。在此情形下,应当以聚阳公司真实意思解释其意思表示,聚阳公司真实意思是“刷单”,而非订立合同,因而应认定双方之间未形成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未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如前所述,案涉四笔交易中,双方订立的第一份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三份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此应分别处理。......


关于第一份合同,聚阳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交付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义务,构成违约,邬斌有权要求聚阳公司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的损失。因聚阳公司违约导致邬斌不能取得其所购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则该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实际价值即为邬斌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即为邬斌的实际损失,聚阳公司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参照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酌定按每台9000元的标准计算邬斌的损失并无不当。据此,邬斌在第一份合同中的损失数额为36000元,聚阳公司应予赔偿。关于双方在后形成的三份订单,因合同未成立,聚阳公司应向邬斌返还其已付货款16元和运费1元。除此之外邬斌并无其他损失,无权要求聚阳公司赔偿。邬斌要求聚阳公司按照四份合同中的全部标的物即20台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值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9065号民事判决;

二、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邬斌损失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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