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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昆山反杀案与本案对比,刑法与民法比比看

时间:2024-04-26 12:35: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昆山反杀案成为刑法第20条典型案例关键

       1. 真实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很多)

2. 当事人勇敢反击(不多)

3. 当事人有战胜的能力(很少)

4. 法律支持(更少)。

本案将成为民法网购打假巨额索赔典型案例

1. 真实发生(太多太多)

2. 当事人反击(几乎没人相信本案能赢,一审确实败诉。本案假一赔三不是大家知道的价款3倍,而是宣传价格的三倍)

3. 当事人坚持

4. 法律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22.3.15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023年125日起施行。

 

本案当事人之恶  

        【1】售假欺诈“妈妈粉”是一恶。

        本案被告利用自己明知的“假货”石英岩(处理)制品冒充天然缅甸A货翡翠交付给购买者构成恶意违约(非善意、非过失),依法应不予支持其减少违约金请求。不能向不法让步。 


        【2】超高价格牟取暴利第二恶。

        本套装估价成本20元左右含盒子【证据3:良心商家】,被告每套售价高达1199元,暴利60倍,可恶至极。(但对原告来说假货就是垃圾一文不值,3单白白被骗3597元,一会儿功夫一个月生活费没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3】粉饰标榜自己骗取粉丝信任购买第三恶。

        一面大旗“打假英雄 正义化身”,两个标牌《互联网打击假货商家授权真货领头代言 人》、《天然珠宝产品质量检测一等奖》,三句屏广“拒绝演戏、坚持真货、真诚才是必杀技”。若无此殊荣及宣传,原告购买可能性不大。 又当…又立…很恶。   


        【4】攻击同行拉拢粉丝恶意竞争第四恶。

        被告自己明明就是个卖假货的,却在直播间大骂其他同行卖假货,尤其本地同行。并且公布同行隐私包括照片、直播间名称、昵称、身份证等,为的就是圈粉, 让“妈妈粉”只在他自己直播间买货【证据11:粉丝166万,证据 18:卖假货出门就被车撞死】非常恶。后来遭到了恶报,一次凌晨下 播后在停车场自己车旁被人用一桶粪水扣在了头上,淋得满身便粪,出院后依旧售假不缀。如此之恶还要向其让步吗?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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